申请人:上海忠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35153号“KYO PA PA YA BAR SHANGHAI 2009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519248号“怕怕丫PAPA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783692号“怕怕丫PAPA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初步审定的养老院等服务、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798172号“PAPA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初步审定的动物寄养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