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交投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258431号“隧道医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特殊的寓意,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35127号“隧道建设TUNNEL CONSTRUCTI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11654号“隧道资本”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另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浙江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红头文件、隧道技术中心概况及图例、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专用权期限于2022年3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未提交商标续展申请。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已失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隧道医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汉字“隧道资本”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隧道”,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全监控机器人;拾音器;扬声器喇叭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录音装置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安全监控机器人;拾音器;扬声器喇叭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测量器械和仪器;空气分析仪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监视程序(计算机程序);灭火设备;火灾扑打器;发光或机械路牌;电子公告牌;发光式电子指示器;交通信号灯(信号装置);个人用防事故装置;防火服装;烟雾探测器;信号灯;发光标志;防事故、防辐射、防火用服装;锥形交通路标;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救援激光信号灯;灭火器;消防水龙带喷嘴;灭火用自动洒水装置;防火靴(鞋);火警报警器;探测器;风速计;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中含有汉字“医院”,“医院”是指以救死扶伤为主要目的的医疗机构,与申请人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9类信号灯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