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成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02782号“中瑞ZHONGRU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第9296171号“中瑞 ZORAY”商标、第8164585号“中瑞重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九)期满未续展已无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381629号“中瑞ZHONGRUI及图”商标、第10699976号“中瑞ZHONGRUI及图”商标、第41645104号“中瑞智慧”商标、第47369087号“中瑞”商标、第25374324号“中瑞科技”商标、第6713095号“ZHONG RUI ZR及图”商标、第7804041号“RUI ZHOU QI PEI ZR及图”商标、第7525806号“ZHONGRUI Z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至八、十)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九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引证商标二、九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印刷机器;纺织工业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汽缸;滑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在文字构成、字母构成、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至七、十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印刷机器;纺织工业用机器;马达和引擎用汽缸;滑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