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国网商用大数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47414号“国网电眼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的商业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特殊的寓意,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是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的关联企业,亦实际使用于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及其全部关联企业的商业运营活动。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031786号“电眼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发音呼叫及具体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2022)商标异字第142244号决定书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国网电眼查”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电眼查”,消费者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易误以为二者存在关联,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操作软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极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国网电眼查”构成,其中“国网”易被理解为“国家网络”或“国家电网”,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使用在第9类数据处理器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性质性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