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030330号“RAYCASS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AYCASSIN 34030330

阅读:95281 2023-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蕾卡尊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天轩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2日对第34030330号“RAYCASS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著名的时尚服装服饰企业,“Ray…

  申请人:株式会社蕾卡尊

  委托代理人:北京成城一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福建天轩博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02日对第34030330号“RAYCASSI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日本著名的时尚服装服饰企业,“Ray Cassin”是申请人旗下最重要的时尚服饰品牌之一,由申请人独创、最早在先使用,经过申请人的长期宣传和使用,“Ray Cassin”品牌在服饰领域已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081088号“Ray Cass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Ray Cassin”的权益,申请人请求认定引证商标为驰名商标。三、“Ray Cassin”同时也是申请人的英文商号,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四、被申请人实际是从事商标代理服务的代理机构,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五、被申请人对日本文化十分了解,其大量抄袭模仿日本知名品牌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易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企业概况、店铺情况的介绍页面及摘译;

  2、“Ray Cassin”在日本各区域的销售数据及翻译;

  3、申请人在中国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档案;

  4、合作协议、交易凭证;

  5、淘宝网、什么值得买、亚马逊海淘等网站销售页面;

  6、百度百科及《MINA》相关页面截图;

  7、百度、微博关于“Ray Cassin”品牌的介绍、消费者评价;

  8、相关裁定;

  9、被申请人企业公示信息、主页截图;

  10、被申请人的日本关联公司“株式会社天轩”官方介绍;

  11、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档案及相关异议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及文字部分有明显差异,使用的行业也不相同。被申请人在淘宝网上上并未搜索到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且申请人主要销售场所在日本,故引证商标并不具备其所称的知名度。申请人的商号也没有知名度。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2019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货物展出;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中介服务;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自由职业者的商业管理;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服务上,专用期至2029年7月13日。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裤子;大衣;夹克衫”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118件商标,涉及第3、5、9、10、16、21、25、27、42等多个类别,其中还包含“KYOLEOPIN”、“SVELTY”、“TENBE MINOTTI”、“小野袥寺”、“HYS RMK”等标识。

  4、经查询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被申请人经营范围不含有商标代理或知识产权代理服务。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即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在《商标法》其他实体条款中已有体现,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如下: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四、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五、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六、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货物展出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头巾、帽、裙子等商品在销售场景、服务内容、销售渠道等方面不同,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的情形。

  二、申请人未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就其使用引证商标服务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已经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本案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禁止之情形。

  三、《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其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被申请人在其网站介绍中明确“商标注册”为其经营内容,“商标注册”为商标代理机构的经营范围,被申请人未对上述情况提出合理解释,在此情况下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属于前述条款所述的商标代理机构的范畴。被申请人注册与商标代理业务无关的争议商标,该行为应视为商标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代理服务之外的其他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主要涉及服装商品,尚不足以证明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字号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尚无充分理由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五、《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9、10可知被申请人的业务范围包括日本签证办理以及日本进出口贸易,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仅字体不同,被申请人未提交合理解释。加之据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共申请注册了118件商标,涉及多个类别,且包括了“KYOLEOPIN”、“SVELTY”、“TENBE MINOTTI”、“小野袥寺”、“HYS RMK”等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和显著性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未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被申请人上述行为不仅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显属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之情形。

  六、本案尚无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本身使用在核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亦或作为商标用在指定服务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效果,即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的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34030330号“RAYCASSI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RAYCASSIN 34030330》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0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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