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896842号“COMMONWEAL TH ROTARY FA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COMMONWEAL TH ROTARY FAN 50896842

阅读:39197 2023-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惠阳弦峰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清科里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2日对第50896842号“COMMONWEAL TH ROTARY F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COMMON WEALTH”商标的真正所有人…

  申请人:惠阳弦峰电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清科里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2日对第50896842号“COMMONWEAL TH ROTARY F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COMMON WEALTH”商标的真正所有人,早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20年11月2日前申请人已经注册第1530828号“COMMON WEALTH”商标,并广泛宣传和使用该商标,并已为公众所熟知,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及其品牌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于同一行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品牌应知或明知。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明显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摹仿,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制造混淆的可能性,从而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非法获利。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不正当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4月6日第1786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日申请注册,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离心机;离心机(机器)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31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7类轴流风机商品上。该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2月27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不享有在先商标权。

  3、至我局审理时,被申请人在2020年、2021年期间共申请了七十余件商标,主要集中在第7类、第9类、11类商品上。其中大多商标与他人在散热器、风扇等相关商品领域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如“NMB-MAT”、“TOBISHI”、“SUNON”、“SOFASCO”、“SEADA”、“PROTECHNIC”、“N0N0ISE”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鉴于引证商标专用期至2021年2月27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所有人未申请续展,该商标现已失效,故引证商标不享有在先商标权。因此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本案中,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将与争议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带有欺骗性,以致对商品质量、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未违反修改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四、本案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COMMON WEALTH”商标之文字构成、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且根据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在2020年、2021年期间,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7类、第9类、11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件与他人在散热器、散热风扇等相关商品领域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NMB-MAT”、“TOBISHI”、“SUNON”、“SOFASCO”、“SEADA”、“PROTECHNIC”、“N0N0ISE”等。被申请人并未对上述商标的设计理念、来源出处作出合理解释,其行为难谓正当。综上,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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