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266874号“皇冠农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冠农场 30266874

阅读:129529 2023-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西煌冠之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洋 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对第30266874号“皇冠农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已注册商标中,有大量商标处于闲置转让中,均未投入市场进行实际使用,未发挥商标应有之价值,被申请人不以使…

  申请人:江西煌冠之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赵洋

  

  申请人于2022年1月7日对第30266874号“皇冠农场”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名下已注册商标中,有大量商标处于闲置转让中,均未投入市场进行实际使用,未发挥商标应有之价值,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商标注册申请之主观恶意明显,其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囤积等恶意申请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本案被申请人在申请争议商标时提供的个体工商户地址为“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船营委一组”,但是经申请人在爱企查网站上以“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民主街船营委一组”进行检索时并未发现任何有关本案被申请人的个体工商户信息,在此,申请人请求我局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的材料,如若被申请人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名义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提交了伪造的营业执照,属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被申请人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企图以不正当手段注册争议商标,其主观恶意明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16日申请注册,2019年6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等商品上,专用期至2029年6月20日止。

  2、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在第1、3、5、9、11、14、21、24、25、29、30、31、32、33、35、36、38、41、42、43、44类等上申请注册了83件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先后在第1、3、5、9、11、14、21、24、25、29、30、31、32、33、35、36、38、41、42、43、44类等不同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多件不同形式商标,明显超出了其经营所需和能力范围,且被申请人并未提交相关商标设计来源和商标使用证据。同时,中国采取商标注册制度,按照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是否准予注册予以审查,但是商标本身的价值应当是区分商品及服务来源的标识,商标的注册应当是以具有使用的意图为前提,从而才能发挥商标的本身价值。若被申请人以囤积商标为目的,大量申请注册商标,显然违背了商标的内在价值,有违《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权的取得应基于实际使用需要的原则,亦将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甚至有碍于商品经济中诚实信用的经营者进行正常经营,故该种旨在囤积注册商标、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理应予以制止。因此,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时被申请人存在通过提交伪造营业执照等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的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并未提交相关事实证据加以佐证,我局对申请人援引上述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30266874号“皇冠农场”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皇冠农场 302668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50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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