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4267860号“睿兔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睿兔及图 24267860

阅读:117612 2023-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中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普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赞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24267860号“睿兔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其他不…

  申请人:浙江中固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普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赞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1月10日对第24267860号“睿兔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大量商标,不以使用为目的,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其名下商标注册情况、相关裁定书及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所有人为被申请人,该商标于2017年05月23日申请注册,于2018年05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经纪”等服务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实体性条款,与2013年《商标法》相比,其为新增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其不适用于本案。

  申请人所主张的诚实信用原则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争议商标在内的400余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如“蜂巢”、“鲁大师”、 “waymo”、“robosea”、“ROCKETLAB”、“NOVADIP”、“KYMETA”、“omadacyline”、“GRAIL”、“OFONOW”等,其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注册目的难谓正当。被申请人未能就上述商标的使用意图等作出合理解释,其大量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明显超出商业主体正常的商业使用需求。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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