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前海宇恒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快快商标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67426号“妙龄小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349027号“妙小姐”商标、第59639417号“妙小姐”商标、第56085629号“妙小姐”商标、第50006171号“妙小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含义、呼叫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妙龄小姐”使用在指定的第3类润发乳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使用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妙龄小姐”使用在指定的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对象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第3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香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妙龄小姐”与引证商标一“妙小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发乳、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5类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妙龄小姐”与引证商标二“妙小姐”、引证商标三“妙小姐”、引证商标四“妙小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类复审商品及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