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中通华医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066632号“桖清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申请商标“桖清通”含义积极向上,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服务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用作商标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宣传及使用具有很高的市场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包装图片、产品介绍、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桖清通”使用在指定的广告宣传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