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48067号“JD Marketing Clou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2307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撤销复审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93272号“BAIDU MYCAR及图”商标、第16130745号图形商标、第12253014号图形商标、第1716216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整体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