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长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745478号“长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632178号“长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审查程序中被予以无效宣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予以无效宣告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