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1810499号“快手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快手菜 21810499

阅读:120425 2023-01-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6日对第21810499号“快手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快手菜”指将原本工序复杂的菜系简单化…

  申请人: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汇诚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6日对第21810499号“快手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快手菜”指将原本工序复杂的菜系简单化,特点为出菜快、不费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快手菜”在食品领域已被广泛使用,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制作方式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且争议商标系公共资源,不应为被申请人独占使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4439348号“快手”商标、第18459785号“快手”商标、第14439352号“快手及图”商标、第15487460号“快手”商标、第18459783号“快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快手”商标经长期广泛使用及宣传已构成地9类、第41类、第35类、第45类商品或服务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致使申请人驰名商标利益受损。被申请人在45个类别共申请注册四百余件商标,部分商标系对公共领域词汇的抢注,部分构成对申请人及其他主体知名影视人物姓名、知名地名的抢注,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不当占用公共资源,且缺乏实际使用意图,构成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简介及商标注册情况;

  2、申请人2016-2020年纳税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广告专项审计报告;

  3、申请人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广告宣传证据;

  4、国家图书馆关于“快手”的相关检索报告;

  5、快手所获荣誉证据及相关媒体报道、领导视察照片;

  6、用户相关评价;

  7、2017-2020年快手日活、月活量媒体报道、2020半年报、2016-2020年快手在手机应用平台下载量排名、市场排名、机构关于申请人所在行业及申请人的研究报告;

  8、与申请人相关的在先裁定、司法判例;

  9、申请人参与公益事业证据;

  10、与“快手菜”相关的文章及报道;

  11、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查询、被申请人恶意证据;

  12、在先判例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系半成品预制菜肴行业龙头企业,全国各地开设门店一千余家,于2021年在上交所上市。“快手”本身并不具有描述食品制作方式、烹饪方式等特点的含义,争议商标整体并未直接描述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系具有显著性的暗示性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达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合法,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均不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被申请人IPO招股说明书及上市相关报道;

  2、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

  3、被申请人京东、天猫商城截图;

  4、被申请人官网及网络直播带货推广证明;

  5、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等相关证据材料。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理由与其无效宣告理由基本一致,故我局对此不予赘述。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韩海华于2016年11月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2月21日经我局核准指定使用在第29类豆腐;豆腐制品;腐竹;肉;豆奶(牛奶替代品);油炸丸子;肉冻;卤制蛋;芝麻酱;腐乳商品上,2020年12月13日经我局核准转让至苏州市味知香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专用权期限至2027年12月20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均系申请人所有,分别核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节目制作、教育、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第45类社交陪伴、交友服务、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商品或服务上,引证商标二、六申请注册日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系有效注册商标,其余引证商标均系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属于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具体规定中,故本案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和在案证据,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豆腐、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分别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明显,不属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六共存不致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二者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认定商标是否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应当考虑相关公众对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商标是否曾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的记录等因素。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快手”商标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因此,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原料、制作方式等特点,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案中,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0关于“快手菜”相关的文章及报道可知,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快手菜”作为一种烹饪过程的描述性词汇,已被广泛应用,故将“快手菜”作为商标注册使用于肉等指定商品上,因仅直接表示了指定商品的制作方式等特点,相关公众不易将其视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被申请人提交的IPO招股说明书及上市相关报道、被申请人官网截图及网络直播带货情况、被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等证据与均未显示争议商标,被申请人商标注册情况与其商标使用无关,本案仅一份被申请人京东官网截图中显示争议商标标识,但与其“味知香”商标共同使用,难以证明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在申请注册过程中存在扰乱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公共利益或恶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故申请人依此条款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2日

本文《关于第21810499号“快手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快手菜 21810499》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49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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