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62602号“TENCENT GAMES MAL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6246116号图形商标、第49363106号图形商标、第41009070号“安雅莱 Anyalai及图”商标、第18614148号“惠管士 Hui Guan Sh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