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委托代理人:北京谢天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广州握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46180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1089号决定,于2022年02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淘宝店网页截图、成交记录、四套购销合同及发票等商标使用证据可以证明,原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年07月29日至2021年0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替他人推销”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进出口代理;2.市场营销;3.替他人推销;4.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货物展出;2.广告宣传;3.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4.复印服务;5.复印机出租;6.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未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故申请人对上述未经质证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均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转交申请人核查并质证。故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的相关卷宗,经查,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信息;
2、复审商标的淘宝店铺网页截图、淘宝店的成交记录;
3、广州图文快印展参展商手册、联合参展合同及对应展会发票、带有复审商标产品介绍的宣传单、名片、展会图片等;
4、购销合同及发票等。
我局将上述被申请人的证据材料交与申请人,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发表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9月29日在第35类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止于2027年11月20日。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2018年07月29日至2021年07月2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是否在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对此,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 “握傲 奥西碳世界”淘宝店铺网页截图上显示有复审商标,淘宝店铺销售记录显示销售了“佳能奥西”碳粉、“奥西”B5代用碳粉商品,且在指定期间内;证据3可以证明联合参展合同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与广州伯得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参加2019年第七届数码印刷图文快印展会,合同、宣传单、名片、展会图片等上均显示有复审商标,发票可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且在指定期间内;证据4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向广州伯得奥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了“OCE”碳粉、“佳能奥西”碳粉商品,购销合同上显示有复审商标,对应发票可以佐证其已实际履行,且在指定期间内;故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于2018年07月29日至2021年07月28日期间在核定的替他人推销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替他人推销服务与复审商标核定的“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可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