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注册第G948168号“stadiu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tadium G948168

阅读:31137 2023-01-1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塔迪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TADIUM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48168号“stadiu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3082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斯塔迪企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TADIUM AB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948168号“stadium”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1]第Y023082号决定,于2021年09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限内提供的其在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注册继续有效。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在其核定商品上。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被申请人官网截图;2、商品图片;3、施泰迪瑞典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明及翻译;4、发票、预订单、提单及摘译;5、绍兴瑞凯防护用品有限公司官网截图及企业信息;6、行政裁定书。

  被申请人逾期(2022年10月28日)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补充证据:7、购物凭单明细、小票等。被申请人在撤销案件审理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基本包含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中,故对于撤销案件审理阶段的证据,我局不再一一列举。

  我局已将上述证据均交换予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均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使用在“服装;鞋”商品上。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注册人为本案被申请人,现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商标专用期为2017年10月25日至2027年10月25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使用在“背心;凉鞋”等商品上。综合考虑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各项商品与“背心;凉鞋”等商品之间的关联程度,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证据真实性及证明力的质疑缺乏佐证,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

本文《关于国际注册第G948168号“stadium”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stadium G94816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49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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