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钟莉惠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20597号“时刻记忆 记忆时刻 时刻记忆 SHIKEJIY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978342号“時代记憶”商标、第13978364号“時代记憶 TIMES MEMORY及图”商标、第24240218号“時代记憶 TIMES MEMORY及图”商标、第15081349号“时代记忆”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视觉效果等尚可区分, 共存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