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意大利德龙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5938号“DE'LONGHI UV-CARELIGH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WIPO已经核准了申请商标在第11类商品的限定,并且在WIPO上予以登记备案。经过限定核准后,申请商标的商品已经变更为“空气调节设备;空调用过滤器;电动空气干燥器;空气净化机;空气除臭装置;家用除湿器;空气冷却装置;(吹送热空气的)风扇加热器;热泵;加热设备和装置;散热器;电暖器;电动空间加热器;上述所有商品均采用紫外线技术来净化和清洁空气”商品,经过限定后,申请商标的指定商品都明确为使用紫外线技术的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产品的功能和用途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WIPO核准申请商标第11类商品限定的通知等。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指定的商品经我局核准限定为“空气调节设备;空调用过滤器;电动空气干燥器;空气净化机;空气除臭装置;家用除湿器;空气冷却装置;(吹送热空气的)风扇加热器;热泵;加热设备和装置;散热器;电暖器;电动空间加热器;上述所有商品均采用紫外线技术来净化和清洁空气”。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的所有商品经我局核准限定均采用紫外线技术来净化和清洁空气,故申请商标的注册不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