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千目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49346号“1000mu.com!千目(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1.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61375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8859738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 “技术项目研究;工业设计;通过网站提供室内设计信息;时装设计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安装、修理和维护;艺术品鉴定;广告宣传材料的平面设计” 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石油、天然气和矿业领域的勘探服务;气象信息服务;材料测试” 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