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无限进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25503号“Dre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5243760号、第59456648号、第55487436号、第15424369号、第19782204号、第22256748号、第58784381号、第22256834号、第22339086号、第59140129号、第15346205号、第58512632号、第58486510号、第58450156号、第57496219号、第57493459号、第57230321号、第5699916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八)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企查查截屏等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七、十二至十八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三、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上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 引证商标一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步器;带身体质量分析仪的秤;导航仪器;视频显示屏;红外探测器;传感器;电锁;电池;验钞机;自动售票机;人脸识别设备;办公室用打卡机;量具;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用品;摄像机;放映设备;运载工具用测速仪;非医用测试仪;实验室机器人;电测量仪器;运载工具驾驶和控制模拟器;马达启动缆;电子芯片;电线圈;计算机显示屏;工业遥控操作用电气设备;避雷器;灭火设备;眼镜;动画片;装饰磁铁;电栅栏”商品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遥控装置”等其余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在“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具有人工智能的人形机器人;远程临场机器人;安全监控机器人;实验室机器人;传感器;探测器;电池;导航仪器;内部通信装置;芯片(集成电路);电动运载工具用充电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遥控装置;半导体”商品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九在“计算机操作软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十一在“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其余商品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四在“计算机;传真机;动画片;量具;视听教学仪器;视频显示屏”商品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4.至我局审理果,引证商标六、八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九、十一核定使用商品均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六、八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并存于上述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引证商标四在“计算机;传真机;动画片;量具;视听教学仪器;视频显示屏”商品上是否有效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