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无限进制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知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19625号“Drea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在先裁定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65400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近似。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419671号、第52336707号、第19781981号、第48932708号、第52419661号、第14749535号、第12068198号、第59435621号、第59379247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利状态不确定,请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企业信息、企查查截屏等电子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三、五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九、十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予以驳回,现上述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六在“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录像带发行;唱片出租;娱乐服务;体操训练;玩具出租;游戏器具出租;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动物训练;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经驳回复审被我局予以驳回并生效,现为“导游服务;组织彩票发行;室内水族池出租”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3. 引证商标四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教育”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七在“书籍出版;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动物训练”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八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电子桌面排版”服务上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依法予以撤销,撤销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已丧失在先权利,在“培训”等其余服务上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六、七、八核定使用服务不类似,故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使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于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两商标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明确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