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保高电力安全设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3792号“保高电力BAO GAO DIAN L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555488号商标、第61782582号商标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较大,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可以区分,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