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奋升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51270号“自投螺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4471713号商标,在异议程序中已被我局依法裁定不予核准注册,异议决定已生效,现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