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杜博斯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希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37243号《关于第50441642号“林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44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第1794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已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