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2623352号“要得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要得了及图 62623352

阅读:98733 2023-01-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普洱要得了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3352号“要得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要”、“得”、“了”三字均有其固有含义,整体与申请商标所申请的小项无任何关联,属于臆造性的词汇,显著性极强,该文…

  申请人:普洱要得了咖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623352号“要得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中“要”、“得”、“了”三字均有其固有含义,整体与申请商标所申请的小项无任何关联,属于臆造性的词汇,显著性极强,该文字组合未对任何商品进行任何特点的描述,在包含第30类的商品之上均具备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具有显著性。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及含有“要”、“要得”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名下只有对“要得了”商标进行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系列商标的延续,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已经与申请人形成了高度的一一对应关系,其作为申请人对于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应该受到保护和肯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图样设计服务合同及发票、产品外包装信息、微信公众号及微店信息截图、申请人系列商标注册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要得了”作为日常生活用语,指定使用在咖啡、茶等商品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区分商品产源的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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