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红顺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06905号“红顺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7004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且申请商标早已投放市场进行使用,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固定的联系,不会造成混淆与误认。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照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设备出租、建筑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与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元素、设计方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是申请商标准予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