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式会社生活健康
委托代理人:北京鸿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60077号“后 天气丹华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后 天气丹华泫”是申请人旗下高端化妆品品牌,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990018号商标、第37483786号商标、第54390822号商标、第25006015号商标、第43501746号商标、第54408465号商标、第43498130号商标、第14892164号商标、第56959495号商标、第58267975号商标、第61286185号商标、第6225859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十、十一、十二达转让协议,届时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等待其结果再审理本案。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商标注册申请时被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后 天气丹华泫”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二文字或主要认读文字“天气丹”、“天氣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至八、十至十二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名称相同,但地址不一致,不能视为同一主体,且即使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十一、十二均为申请人所有,亦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美容面膜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指定商品不类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