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1270853号“DR.MARY 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R.MARY CAT 41270853

阅读:118715 2023-02-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赵炜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41270853号“DR.MARY 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的“DR.MARTENS(马丁/马汀博士/马丁大夫)”具有极强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

  申请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赵炜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41270853号“DR.MARY C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的“DR.MARTENS(马丁/马汀博士/马丁大夫)”具有极强显著性,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二、争议商标与国际注册第575311号“DR.MARTENS”商标、国际注册第584207号“DR.MARTENS”商标、国际注册第610086号“DOC MARTENS”商标、第128851号“马汀博士”商标、第15693359号“马丁 DR.MART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复制、摹仿;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五、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网站、百科介绍;

  2、品牌销售店面图片;

  3、提货单、报关单等单据;

  4、销售及宣传情况;

  5、相关裁定;

  6、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20年7月14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30年7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均核定使用在第25类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3、我局审理本案时,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1件商标,其中有“玛卡特彼勒 MARY CAT”、“玛吖天伯伦”、“威之流匡”、“DW VIP”等与“卡特彼勒”、“天伯伦”、“匡威”、“DW”等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五条为原则性、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准注册日期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故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字母构成、呼叫、含义存在较大差别,未构近似商标,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帽等商品类似,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不致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达到为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同时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异较大,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争议商标“DR.MARY CAT”与申请人商号“DR.MARTENS”并未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未达到高度近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所指的情形。

  四、被申请人名下共有31件商标,还不乏其中包括“玛卡特彼勒 MARY CAT”、“玛吖天伯伦”、“威之流匡”、“DW VIP”等与他人“卡特彼勒”、“天伯伦”、“匡威”、“DW”等商标文字构成相近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不予核准注册或裁决无效,可见其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争议商标注册人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具有搭靠他人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五、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1270853号“DR.MARY CA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R.MARY CAT 412708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44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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