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业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88269号“龙须山泉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66976号“龙须及图”商标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605774号第32类“龙山泉Longshanquan”商标、第62605774号第30类“龙山泉Longshanquan”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