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农夫山泉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智汇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徐琪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7日对第25838354号“农夫队长 NONG FU DUI ZHANG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51505号“农夫”商标、第7316364号“农夫”商标、第25243691号“农夫”商标、第5773941号“农夫山泉”商标、第16887292号“农夫山泉”商标、第20011878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41841号“农夫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引证商标七的摹仿和复制。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在先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农夫山泉经销、销售合同;
2、农夫山泉广告合同;
3、广告宣传推广资料;
4、审计报告及公证书:
5、2018-2020年荣誉证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以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温州培宝服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饮料等商品上,经转让,现为被申请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六、七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核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0类蜂蜜、包子等商品和第32类果汁饮料(饮料)、食用碱水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3、引证商标三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饮料、茶饮料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所有。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三尚未初步审定或获准注册,但申请在先,故针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本案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我局认为,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农夫队长”与引证商标一、二及引证商标三的显著识别文字“农夫”、引证商标四、五、六“农夫山泉”文字构成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咖啡饮料、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若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其它无效宣告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