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揭阳市唯车汇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宸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8636号“唯车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53154号“唯车会CAR A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近三年并无实际使用,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其权利状态不确定,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使用申请商标招牌图片、销售发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车辆加油站”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仅在“橡胶轮胎修补;轮胎翻新;飞机保养与修理;修复磨损或部分损坏的发动机;喷涂服务;皮革保养、清洗和修补”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清洁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飞机保养与修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唯车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唯车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载工具清洁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