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167176号“享衣库 YIIKII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享衣库 YIIKIIU及图 43167176

阅读:56785 2023-0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享衣优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43167176号“享衣库 YIIKII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12399号“优衣…

  申请人:株式会社迅销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山享衣优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艺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26日对第43167176号“享衣库 YIIKII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12399号“优衣库”商标、第25593935号“优衣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相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申请了多达314件商标,多件涉嫌抄袭知名品牌,且公然在网上出售。被申请人在第18、28、35类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享衣库YIIKIIU及图”商标,其系列性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攀附申请人驰名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昭然若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官网介绍相关页;2、申请人有价证券报告书;3、商标注册情况列表和注册证;4、申请人子公司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工商登记资料;5、申请人官网统计的中国门店清单、门店相关文件;6、申请人天猫期间店主页、针对双十一销售额的报道;7、部分发票和银行汇款单;8、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发票;9、财务报告;10、“欧睿信息咨询公司”的介绍、2017年发布的中国服装市场品牌占有率相关调查报告;11、广告发布合同、付款凭证、发票等广告宣传材料;12、宣传册;13、申请人参与公益活动的获奖情况;14、媒体报道、上海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15、申请人公司产品所获部分奖项;16、在先异议决定书、裁定书;17、被申请人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诸多带有“#衣库”一词已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人理由不成立,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余理由与申请理由大致相同,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异议决定书复印件、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出售其名下商标的申请页面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圣安东尼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9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等商品上。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人均为本案申请人,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包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本案并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禁止之情形。

  三、争议商标不属于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会产生有悖于社会公共利益或有违公序良俗等不良影响,故尚不足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四、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所指情形,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在申请人权益已通过其他条款获得充分救济的情况下,不再适用上述条款,故申请人上述理由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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