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奇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8646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79982号“HBG”商标、第49110725号“HRG”商标、第41390045号“HRG”商标、第21013115号“HRG”商标、第29473748号“HRG”商标、第29479212号“HRG”商标、第48772636号“新会不锈钢 HBG”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