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445627号“壮根 牛人ZHUANGGEN NIU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6347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证据、财务报表、荣誉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在除“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复印、寻找赞助”以外的核定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员招收”服务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均包含“牛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人员招收”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仍然有效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申请商标的文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