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332107号“得力工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得力工具 58332107

阅读:136619 2023-02-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2107号“得力工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6245号“得力焊”商标、第37071840号“得力机械”商标、第19073731号“新得力DELY…

  申请人:得力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必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2107号“得力工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86245号“得力焊”商标、第37071840号“得力机械”商标、第19073731号“新得力DELY”商标、第33013069号“金得力”商标、第19216761号“金得力GOLDEFFECTIVE”商标、第5535157号“得力精工”商标、第2197147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部分引证商标或已无效或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待其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部分引证商标信息资料。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二、七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七均已不构成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均为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工织布机;非手动的千斤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认读等方面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工织布机;非手动的千斤顶”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手工织布机;非手动的千斤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3日

本文《关于第58332107号“得力工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得力工具 5833210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42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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