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明烁一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名创优品(横琴)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明烁一品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86期《商标公告》第40070369号“MINSO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INSO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3类“毛线;开司米;人造毛线”。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947513号“MINISO”、第14589120号“名创优品 MINISO”等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商业管理顾问”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3282765号“MINISO”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3类“精纺棉;毛线”等。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不易区分,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双方商标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070369号“MINSO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