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韩国农水产食品流通公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03493号“K FO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9455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2257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0306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9548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35130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72864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13636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以及第72864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均不构成近似商标,且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比较,分别在外文字母构成、视觉效果、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腌制蔬菜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整体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