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光顺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46600号“碳烤故事 TANKAOGUS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用于指定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本案申请商标由文字“碳烤故事”、对应拼音“TANKAOGUSHI”及图形组成,具有显著性,其注册使用在第30类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等商品上可区分商品来源,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