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针探李食真 40209999

阅读:65976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济南暴龙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焦点智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暴龙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焦点智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209999号“针探李食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异议人:济南暴龙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焦点智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济南暴龙兄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焦点智造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209999号“针探李食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针探李食真”,指定使用于第41类“教学;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流动图书馆;文字出版(广告宣传文本除外);录像带发行;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导游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139609号“李食真”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1类“演出用布景出租”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李食真”,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及对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未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其引证商标的摹仿、抄袭,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209999号“针探李食真”商标在“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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