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510148号“负熵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负熵港 60510148

阅读:117835 2023-02-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负熵港(深圳)生命科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0148号“负熵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

  申请人:负熵港(深圳)生命科技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鼎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10148号“负熵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其他类似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供了产品照片、商标信息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负熵港”显著识别中文“负熵”是熵函数的负向变化量,负熵是物质系统有序化、组织化、复杂化状态的一种量度,与“熵增定律”紧密相关,直接意思为熵减少、可引申解释为正能量增加或正向变化。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和功能产生误认。申请人在案提供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商标可注册性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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