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浙江优格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83024号“UG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接受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放弃服务后,第15837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第59063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第1760001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对申请商标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 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其在建筑等服务上的注册,现为喷涂服务等服务上有效注册商标。2.引证商标二经部分驳回,现为医疗机器和设备的修理或维护等服务上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故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放弃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在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