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市爱思诺家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帝维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525659号“爱思诺 睡更好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21099号“爱思诺 ”商标、第56941584号“考拉爱睡觉”商标、第15530847号“佳奥”商标、第21409653号“图形”商标、第38627346号“佳奥”商标、第15530679号“图形”商标、第155306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共存声明》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整体构成上易被识别为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图形在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镜子(玻璃镜)、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分别核准使用或指定使用的家具、相框边条、家具、枕头、床单和枕套、枕头等有效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另,本案对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声明》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