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金丹丹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金丹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626946号“战太太ZHANTAITA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战太太ZHANTAITAI”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家庭用陶瓷制品”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42099号“好太太”商标、第4443412号、第18193503号“好家好太太”商标、第35306677号“好太太智居”商标、第22675700号“真太太”商标、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商标、第38159871号“妤太太”商标、第37138542号“GOOD WIFE”商标等核定使用在第21类“成套的烹饪锅;卫生纸分配器;家用除烟器”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第1407896号“好太太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和请求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别,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异议人相联系,因而未侵犯异议人的商号权。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626946号“战太太ZHANTAITAI”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