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异议决定书 红方块 40509535

阅读:59438 2021-03-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红方块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红方块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509535号“红方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

  异议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红方块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黛尔吉奥品牌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红方块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8期《商标公告》第40509535号“红方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方块”指定使用于第33类“葡萄酒;白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784417号“红方”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威士忌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红方”,且未形成与引证商标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根据异议人提供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被异议人企业信息等证据,并经我局查明,被异议人成立于2019年8月14日,在2020年1月13日已注销,被异议人已不具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0509535号“红方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商标异议决定书 红方块 405095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7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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