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1420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63142082

阅读:123815 2023-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睡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2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66724号“IPROCOM及图”商标、第34945406号图形商标、第26710021…

  申请人:广东睡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1420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866724号“IPROCOM及图”商标、第34945406号图形商标、第26710021号“伊普诺康 IPROCOM及图”商标、第26716208号“IPROCOM及图”(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秉承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图片、员工服装、礼品包装、宣传海报、活动图片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纯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四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设计手法、主体特征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失眠用催眠枕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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