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兰帝克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744631号“HP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18943号“HHPC”商标、第7459069号“HPC AUTO PARTS及图”商标、第4441133号“HPC AUTO PART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已经广泛使用,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若被驳回将造成申请人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阀(机器零件)、节油器等商品上已被我局依法撤销,在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机器)商品上维持注册。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至三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由纯文字“HPC”构成,与引证商标一所含文字及引证商标二、三显著识别文字“HPC”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水泵、滚珠轴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汽车水泵、轴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