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卫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汉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029402号《关于第54018944号“幻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字第783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第4986869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部分服务上的已被驳回注册申请,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诉讼主张成立。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决定在地图绘制服务;质量评估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在其余服务上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和审理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