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DEGENE PRIVATE LTD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13405号“indege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7985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65487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7581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1289508号“DEGEN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3293273号“永泰商管 EON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329852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的长期积极宣传和使用,已经在相关消费者中获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9类、35类、42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简介及翻译、百度百科介绍、相关百度搜索结果、相关商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35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辅助、管理和信息服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在字母认读、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复审商品和第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