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464714号“DECO CONTINEN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ECO CONTINENT 44464714

阅读:77795 2023-02-1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德科马牌(厦门)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4日对第44464714号“DECO CONTINE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76054号“Continent…

  申请人:大陆轮胎德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方亿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德科马牌(厦门)润滑油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2月14日对第44464714号“DECO CONTINEN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国际注册第876054号“Contin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196449号“Contin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国际注册第1464079号“Contin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2355号“Contin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第1339676号“CONTIN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39276号“Continent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121137号“Contin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3056358A号“Contin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121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8118062号“德国马牌 Continent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经使用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四、争议商标的注册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抢注。五、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相关商标信息;

  2、词典解释;

  3、被申请人企业信息及官方网站信息公证件;

  4、销售资料;

  5、版权登记证书;

  6、宣传资料;

  7、企业信息资料;

  8、排名资料;

  9、相关案件判决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9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21年11月13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汽车音响设备”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十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日期、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控制器;唱片”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五至十核定使用在第12类“汽车零件;实心轮胎”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均为有效商标。

  鉴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相比较,在呼叫、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汽车音响设备”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核定使用的“电视机;唱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领土延伸保护至我国或注册的引证商标一、三、四,且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侵犯了其在先字号权,但商标与字号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有差异,尚不能认定其注册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因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三、四已获准领土延伸保护或注册,且我局对其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句之规定。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鉴于申请人商标权利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18日

本文《关于第44464714号“DECO CONTINENT”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DECO CONTINENT 4446471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735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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