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盒子智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睿意无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527896号“乾合”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21442010号“百年乾合 BNQ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用实心轮胎;大客车;自行车;儿童安全座(运载工具用)商品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1日